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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外國人或組織之資格要件、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