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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審核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年度)。
補充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造具完成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