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少年觀護所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之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之參考;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並得作為執行成效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