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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之獎助學金金額,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全國技能競賽之分區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
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八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
獎助學金,依前條分配比率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