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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