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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