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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申訴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記錄或保存申訴事項。
二、設置受理申訴專責單位,並由專人調查及審查。
三、依調查結果對涉及之特定批次健康食品為適當處置;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健康食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四、法定通報之事項及方式。
五、記錄受影響健康食品之名稱、批號、數量、調查結果、處置方式與日期,及後續追蹤。
六、申訴內容非因製造業者所致者,應將調查結果告知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內容、數量,確認其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申訴內容再發生之情形。
製造業者委託他廠生產者,應與代工廠訂定書面契約,規範代工廠之申訴受理及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