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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管路構件之型式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種型式之管路構件應經型式試驗認可。
二、各種型式與尺度之閥,準備供工作溫度較攝氏零下五十五度為低處所使用者,應於該閥最低設計溫度與不低於設計壓力下施行密性試驗。在試驗期中閥之操作情況應經確認良好。
三、各型伸縮膨脹接頭,準備供貨艙櫃外部貨物管路之用者,及於必要時裝置於貨艙櫃內者,應施行下列型式試驗:
(一)非預壓之伸縮接頭,其型式元件應以不低於設計壓力五倍之壓力試驗五分鐘以上而不爆裂。
(二)膨脹接頭附有所有屬具如凸緣、牽條及活節之型式,應在製造廠商建議之最大位移狀況下,以設計壓力兩倍之壓力試驗後並無永久之變形。試驗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並得依所用材料要求於最低設計溫度下為之。
(三)完整之膨脹接頭應在壓力、溫度、軸向運動、旋轉運動與橫向運動狀況下,應能滿意的承受至少與在實際營運中所遭遇循環次數相同之循環試驗(熱運動)。當該試驗至少與營運溫度同等嚴重時,得容許在周圍溫度下試驗之。
(四)當管路佈置實際上會承受船舶變形負載時,完整之膨脹接頭應在無內部壓力下施行循環疲勞試驗(船舶變形),該試驗係以模擬相當於補償管長之伸縮囊運動,在每秒不超過五周之頻率下,至少達二百萬周。
(五)能提供膨脹接頭可適當承受預期工作狀況之完整文件者,本項試驗得經認可免予施行。當最大內部錶壓力超過一點零巴時,該文件應包括足夠之試驗資料,證明所採之設計方法為適當,及計算與試驗結果間之相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