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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合格後,應於檢查證書上註明之。並應將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