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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搭載乘客時,該船船長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送驗客船安全證書,非經查明適航性,不得搭載乘客。
未依前項規定送驗客船安全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
船長不服前項命其限期改善或不得離港之處分者,得於五日內向該港航政機關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