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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保養,所借 (領) 用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
由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修者,應由單位填具請修
單,送第六課派工或招商修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