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