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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