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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另組調查小組時,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從調查人才庫外聘,並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另組輔導小組時,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並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