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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期貨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資產,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定契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