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銀行開始營業時,應將中央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