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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者,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准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