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審查。
審核小組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得將其由複選名冊移除,並更正複選名冊。
前項之移除及更正,應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方式決議,除保留移除紀錄外,並註明更正複選名冊之日期及版次。
前二項情形,地方法院應以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八條所定方式公告更正複選名冊之要旨、更正前後複選名冊之人數,及將移除之理由與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
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地方法院宜儘速通知該備選國民法官已將之由當年度複選名冊移除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