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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