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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醫療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散之:
一、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
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
四、破產。
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
六、總會之決議。
七、欠缺社員。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解散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