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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