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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衝擊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四「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並就個別熱影響部及熔接金屬部分別實施,且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低使用溫度以下為之。
衝擊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三「金屬材料衝擊試驗試片」之試驗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該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八○○「壓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