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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
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
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
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