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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抽排水所需之泵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貨艙或機艙空間排水所需之泵管,不得與載運水或油空間內之輸入管或輸出管共用。
二、位於煤艙或油艙之內部或下部,鍋爐、機艙空間及其燃油澄清櫃或燃油泵所在空間內之所有水管,應以鋼或其他核准之材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