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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乘客艙室之地面甲板,不得設於活動梁上,並應有適當之強度;甲板為木板時,應予固著加捻縫;為鋼板時,應以木板或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甲板覆物嚴密覆蓋之。但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乘客艙室正直上方之露天鋼甲板及搭載露天甲板乘客之鋼甲板,亦應依前項規定覆蓋之。但搭載甲板乘客之船舶,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