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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至少三公釐之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