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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