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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開發為工業區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准以一部分
土地規劃為工業住宅社區,其面積以不超過工業區開發總面積十分之一為
限。
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其用途如左:
一、配售與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
住宅使用。
二、出售與工業區內之興辦工業人或員工興建員工宿舍或住宅使用。
三、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工業區開發機構興建住宅,租售本工業區內
工廠員工使用。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