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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應按時序記載,由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其書面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