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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正圖
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圖補給站,再由所隸軍圖管制單位轉發至步兵
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軍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地圖目錄
之修訂頁,即地圖出版通報,應將原舊圖表抽出,自行焚燬,并裝入新頁
,以保持資料之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