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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聲明異議之事件,除審議地方軍事徵用評
定委員會所作之決定外,得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斟酌徵用實施時社會情形決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