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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不動產之原物主或占有人,認徵用為不當或不法或徵用代價為過低或有損
害請求權者,不服有徵用權者之決定時,得於收到徵用之書面通知或徵用
代價或損害賠償之書面決定後十日內,向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