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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四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面積。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應設作業活動室、休息室、簡易廚房或配膳室及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