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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
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
二、書記官長。
三、專責單位主管。
四、刑事紀錄科科長。
五、資訊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總務科科長。
八、其他院長指定之人。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辦理之,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