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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2 條
必要或不可替代之特殊材料,因成本變動相關因素致不敷成本,且屬相同功能類別者,亦無廠商可依現行健保支付點數供應時,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持有廠商得提出該特殊材料調高健保支付點數之建議,由保險人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前項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得擇一訂定:
一、參考廠商進口或製造成本價。
二、參考醫事服務機構購買價,得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多家廠商可供應,採其中建議價最低者。
前項支付點數之訂定,得考量合理因素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屬非必要或有替代性之全額給付特殊材料,廠商以高於支付點數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保險人通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廠商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保險人應將該品項不列入本標準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