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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1 條
證券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二、於每月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營運狀況。
三、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海外事業之基本資料。
四、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