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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所具資格條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前項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按本法第四十四條及前條規定計算發給;請領遺屬年金者,應按亡故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開始支領月退休金當年度適用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其月退休金之半數,並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發給。但退休人員退休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其退休金計算基準應按第四十一條規定,重新計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