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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政府興建之岸置處所,得委託當地漁會或漁業團體經營管理。當地漁會或漁業團體因故未能經營管理時,得委託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