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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船舶載運危險品,應儘可能載於甲板下。
危險品以紙板箱包裝者,應裝載於甲板下,如裝載於甲板上時,應妥為防護,不使遭受雨水、露水及海水等之侵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