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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告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