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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託運人得就已託運之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停止運送、停止交付、變更到達站、變更受貨人、運回起運站等變更運送。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鐵路機構得不予受理:
一、未填發提單之貨物已運抵到達站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者。
二、對一批貨物中之一部分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者。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實施變更運送者。
四、其他有妨礙貨物運送之虞者。
前項貨物已填發提單者,應由提單持有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