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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各單位應按地圖配賦規定表如附表 (二十二) ,訂定地圖配賦表格式如附
表 (二十三) ,每年一月遞報各總部彙整後,呈報國防部核定頒布,以作
地圖需求計算及配發之依據,並隨戰爭之演變,戰術之要求及編裝之改良
等,應適時報請修正之。
圖表附件:
附表(二十二):地圖配賦規定表.PDF
附表(二十三):地圖配賦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