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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有徵用權者,對於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額,應
於決定後以書面通知不動產之原物主占有人或請求賠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