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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之一方,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於審定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並通知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