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之一方,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於審定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並通知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