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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