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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污泥脫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消化污泥乾燥床方式者:
(一)乾燥床為混凝土或磚砌構造,形狀為矩形,其投入污泥面距床頂高度為十五公分。
(二)消化污泥乾燥床之床數以污泥乾燥所需日數考量。乾燥日數依各地氣候及污泥之性質決定。
(三)乾燥床最上層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零點七至二點零公厘粒徑水平粗砂層,其下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濾石層,最底層以混凝土為底。濾石層下應有適當之斜度,其底部每隔二公尺至六公尺舖設內徑一百五十公厘至二百公厘之有孔過濾液收集設施。
(四)每一污泥進流口所承受面積不得大於二百平方公尺,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進流污泥厚度為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五)應設過濾液之排出裝置,過濾液應迴流至初步沉澱池。
二、採真空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
(二)真空過濾機之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其計算式如下:
W Q
A=1000(1-───)×──
100 Vt

式中:A為過濾面積 (平方公尺) ;Q為污泥量 (立方公尺/日)
;V為過濾速度 (公斤/平方公尺/小時) ;W為污泥之含
水率 (%) ;t為每日運轉時數 (小時/日) 。
(三)真空過濾機圓筒之迴轉數,多室型為每分鐘十二分之一轉至三分之一轉;單室型以每分鐘二分之一轉至三轉。真空度為三百公厘水銀柱高至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四)濾布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材質,可固定張著於過濾圓筒表面或隨圓筒旋轉之環帶。
(五)污泥槽內應設置攪拌機及濾布清洗用之噴水裝置。
(六)真空抽氣機之排氣量以每平方公尺之過濾面積計算,多室型為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五立方公尺至一立方公尺。單室型最大真空度為六百公厘水銀柱高。
(七)電動機應設置二臺以上。
(八)空氣壓縮機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多室型過濾機之排氣量為過濾面積每分鐘每平方公尺零點一立方公尺左右,排出壓力以絕對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三公斤估算。
(九)附屬設備應有污泥貯槽、濾液槽、濾布清洗槽、濾液抽水機、分離槽及空氣壓縮槽等。
三、採加壓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加壓過濾設備之污泥調理設備包括污泥淘洗裝置及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
(二)加壓過濾機應設置二臺以上,其容量以過濾面積表示,計算式依前款第二目規定。
(三)加壓過濾機之送泥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至五公斤,其過濾之壓搾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五公斤程度。濾布應採用不易堵塞之耐久性材質。
(四)進流污泥抽泥機為迴轉式、往復唧筒式、瓣膜式或螺旋推進式。每臺過濾機皆應搭配設置一臺進流污泥抽泥機,並有備用機。
(五)空氣壓縮機所需空氣量按濾室容量為每分鐘每立方公尺二立方公尺,排出壓力同過濾壓力或高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三公斤。
(六)附屬設備應設有污泥槽、油壓座、空氣壓縮槽、濾布洗淨及防臭等附屬設備。
四、採帶狀過濾設備方式者:
(一)帶狀過濾機台數應為二臺以上。其容量以濾布寬度表示,其計算式如下:
W Q
B=1000(1-───)×──
100 Vt

式中:B為有效濾布寬度 (公尺) ;W為活性污泥含水率 (%) ;
Q為污泥量 (立方公尺/日) ;V為過濾速度 (公斤/公尺
/小時) ;t為每日運轉時數 (小時/日) 。
(二)濾布最大寬度為三公尺,適當轉速為每分鐘一公尺至每分鐘二公尺。
(三)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帶狀過濾機之附屬設備應設濾布清洗裝置、防臭裝置、適合於機種之油壓裝置及空氣供給裝置等。
五、採離心脫水機設備方式者:
(一)設置臺數為二臺以上。其處理能力以單位時間處理量表示之,以每小時三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之供泥量程度,污泥濃度百分之五以下以定額流量處理之,超過百分之五或低於百分之三以下時應調整供泥量。
(二)離心力效果應為重力加速度一千五百倍至三千倍,並得依污泥種類調整。
(三)藥品貯存庫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四)附屬設備應設污泥供給抽泥機、凝聚劑供給抽水機及旋轉差速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