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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除別有規定外,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職務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