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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