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油輪清艙事業單位使用水泵為洗艙機動力從事洗艙作業,應置機械安全管理員,其任務如左:
一、進入水泵間之前應測定四周環境之油氣。
二、清艙前檢點洗艙機之電氣連接性,並確認其電阻低於每公尺十五歐姆。
三、連接洗艙橡皮管時,應使用洗艙機專用板手。
四、放置於艙內之洗艙機,應以相對之螺絲固定洗艙孔蓋,固定後,應確認能否自由旋轉。
五、開始洗艙前,先行微開供應水,確認水壓。
六、檢視機械是否正確運轉。
七、確認艙內已無積水,始得開動動力從事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