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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漁會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加上長期借款總額。但因購置或汰換安全維護或營業相關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金融事業之固定資產淨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